? ?
茂名市交通運輸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 茂名海事局關于印發《茂名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及監管聯單制度》的通知
電白區人民政府,茂名濱海新區管委會、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相關單位:
現將《茂名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及監管聯單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茂名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及聯合監管制度
茂名市交通運輸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茂名市生態環境局
茂名海事局
2020年3月2日
茂名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及監管聯單制度
為提高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實現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閉環管理,促進港口綠色生態發展,根據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等十一部委《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環水體〔2016〕1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5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水函〔2016〕308號)、《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水污染防治達標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茂府〔2016〕58號)和《茂名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
規范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各個環節,強化各部門對港口船舶污染物監管職責的落實,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管理任務和措施,形成多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監管機制。
二、名詞解析
船舶:系指靠泊茂名港的營業運輸船舶(不包含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公務艇)和港口企業自用船等非營業運輸船舶。
污染物:系指船舶垃圾、殘油、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包括廁所用水、洗衣機用水、廚房用水、沖涼用水等)、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系指已向茂名市交通運輸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船舶垃圾、殘油、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以及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服務的單位。
船舶污染物處置單位:系指殘油、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處置單位和船舶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殘油、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和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的處置單位系指取得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船舶生活垃圾的處置單位系指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認可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船舶污染物接收聯單:系指污染物接收作業以后,由船舶和污染物接收單位以及污染物處置單位簽寫的聯單,有6聯(附后)。
三、部門職責
(一)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備案,并依照職責對相關經營活動實施監管,定期向社會發布轄區接收單位的備案情況;加強對港口碼頭污染物接收處理的監督管理,督促港口企業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港口企業環保監管與考核。
(二)市生態環境局
配合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方案,配合交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對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責新建港口碼頭環評、環保“三同時”監督管理;負責港口企業的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和污染治理等工作;監督和指導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履行環保職責,加強對相關污染物集中處置監管。
負責組織對接收單位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進行備案和對接收單位危險廢物轉移申請的審批,并負責對港口船舶污染物中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至陸地后的轉移和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發布轄區取得資質的轉運、處置單位資質情況。
(三)茂名海事局
負責對轄區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在管轄水域內的接收作業進行現場安全與防污染監管,實施轄區內航行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督促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從事上述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負責督促指導各區、縣級市開展城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設施建設,督促各地政府垃圾主管部門加強對港城生活垃圾接收、轉運設備運營管理。
(五)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負責督導茂南區、電白區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做好城區港口和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轄區取得資質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資質情況。
四、聯合監管制度
(一)實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檢查,分類處理”機制。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立案、調查,依法依規處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超出本部門職能范圍時,應立即告知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二)建立污染物數據校核比對機制、聯席會議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每年開展一次校核對比工作,視對比校核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并組織聯合執法行動。查處船舶廢油、含油污水違法接收、轉移和處置行為,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不斷完善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機制,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確保對船舶廢油和含油污水的接收、轉運、處置實施全過程無縫監管,有效防止船舶廢油和含油污水污染環境。
五、聯單制度
(一)作業報告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污染物接收作業前,應按規定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作業船舶、污染物種類和數量等情況向當地海事部門報告。海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有關違法行為。
(二)污染物接收聯單運行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雙方在聯單上簽字確認,第二聯交船方留存。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注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雙方船名,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船舶應當將污染物接收單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處置的作業,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內規范填寫、如實記錄,真實反映船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處置過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不需要配備記錄簿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在作業當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輪機日志中如實記載。
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將使用完畢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接收單位處理船舶污染物時需和運輸車輛駕駛員互相確認污染物信息,真實填寫聯單第二部分內容。第一、三、四、五、六聯隨車輛運行至污染物處置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和處置單位接收人員確認信息后填寫第三部分。處置單位留存第六聯,并將第一、三、五聯在10日內交污染物接收單位,并于每月底將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聯單第四聯報屬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殘油、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聯單第四聯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污染物接收單位接到聯單后,將第三聯、第五聯報作業地海事部門、交通運輸部門。
六、保障措施
成立茂名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茂名市交通運輸局任組長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茂名海事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制定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聯合監管的有關政策、措施,通報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等重要事項。
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睹薪煌ㄟ\輸局關于印發<茂名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及監管聯單制度>的通知》(茂交規〔2018〕3號)同步廢止。
附件: 船舶污染物接收聯單.doc
政策解讀:《茂名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及監管聯單制度》文件解讀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茂名市信息中心
內容及技術支持:南方新聞網
粵ICP備05085994號-1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茂名市信息中心
內容及技術支持:南方新聞網
粵ICP備05085994號-1